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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后,财产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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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作为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老年人的晚年幸福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认同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选择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与此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也居高不下,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真实案例】李某与刘某于194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分别未李某强、李某刚、李某玲、李某红、李某新。李某与刘某老两口在婚内购买了位于朝阳区某小区401、402号房屋,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刘某于1994年7月15日去世,当时出于亲情的考虑,五个子女并未要求对母亲刘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后来,大儿子李某强看到老父亲一个人孤苦伶仃,于是与老父亲李某及四个兄弟姐妹商量后帮助父亲找了一个后老伴陈某。可自陈某进入这个家庭以来,这个家庭就开始不得安宁。后来,李某在瞒着五个子女的情况下,将两套房子都添上了陈某的名字,并在房产证上注明,李某与陈某对房屋各占50%的产权份额。这一情况被五个子女得知,纠纷随即而来。

【律师解析】该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法定继承、房产加名的效力以及如何分家析产的问题。李某在未得到五个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加上了后老伴陈某的名字,并在房产证上注明双方各占50%的份额,这侵犯了五个子女对母亲刘某遗产共有的合法权利。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以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在分割时应一人一半。现在刘某去世,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本案中刘某生前无遗愿,因此,对此财产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李某和五个子女均是刘某的继承人,对刘某的遗产均有继承权。在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段时间,所有继承人对将要继承的遗产是共有人,部分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应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现在陈某的名字已经被加到了房产证上。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分家析产为由将刘某的遗产部分划分出来,也就是先用一个诉确认这两套房产各50%份额归刘某所有,之后再以法定继承为由将这一部分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律师认为,法院处理在份额的分配上没有问题,但是在法理程序上稍欠妥当。法律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得到全部共有人的同意,本案中,共有人之一李某未经其他共有人即五个子女的同意擅自将房产部分份额赠与给了陈某,应属于无权处分,法院应依原告的诉求撤销这一赠与行为,之后再进行分家析产和法定继承。待这一系列程序结束李某的财产被析了出来之后再赠与陈某才算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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