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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资信调查可作为解约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误导其资信状况,导致另一方在错误的认识下签订合同,这构成了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同时,如果一方的资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另一方也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